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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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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顾问徐双泉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
合同法律顾问徐双泉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这是我们很多人都遇到过的问题,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如何补偿怎么补偿,如果不补偿我们应该怎么办?下面就让我们全国著名合同法律顾问徐双泉讲解劳动合同到底不续签有补偿吗。
徐双泉律师.法学硕士,历任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瀛和律师机构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浅谈国产原创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中美动漫游戏产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等书籍。从业至今,徐律师在公司与商事、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水准。同时还长期担任辽宁省总商会法
律顾问,沈阳市总商会法律顾问,积累了广泛的社会人脉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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